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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北德认证有限公司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常见问题解答 (二)

Q1:2025年12月31日前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是否需要满足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
A: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2026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满足新版规则要求

 

Q2: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认证依据不包含《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或《Qualitv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lS0 9001)的,应满足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哪些要求?
A: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 22163铁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以及认证机构依据备案的特定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所开展的认证活动,认证依据不包含《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或《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ISO 9001)的,应满足新版规则的3.9、3.10和5.12.1等条款的要求。同时,审核组成员应取得QMS审核员注册资格。

 

Q3:拟开展的OMS认证业务范围需要具备至少2名QMS专业领域审核员,OMS专业领域审核员可否为OMS实习审核员?
A:在拟开展的QMS认证业务范围内,需要具备至少2名QMS专业领域审核员,专业领域审核员不能为QMS实习审核员,QMS实习审核员不评定专业领域。

 

Q4:在已经开展QMS认证活动的认证业务范围,认证机构不具备2名QMS专业领域审核员的,从2026年1月1日起能否继续开展认证活动?
A:认证机构应确保在已开展OMS认证活动的认证业务范围内具备至少2名OMS专业领域电核品,在拟开展的OMS认证业务范围,专业领域审核员低于2人的,则不能开展该认证业务范围的QMS认证活动。

 

Q5:OMS审核员转机构后,原认证机构评定的专业领域能否持续保持?
A: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3.6条款列明的条件,建立基于风险的OMS认证业务范围专业领域审核员的能力评定准叫,确保本认证机构的OMS专业领域市核员满足新版规则3.6条款要求。

 

Q6:基于专业审核经历评定QMS认证审核员的专业领域时,如何理解“全程与专业领域审核员或技术专家在同一组进行实习”?
A:基于专业审核经历评定专业领域时,应限定于在本认证机构内部所获取的经历。专业审核经历次数的计算按从首次会议到未次会议期间参加的完整现场审核计(审核类型可为初审、监督或再认证),审核人日按该次现场审核专业过程审核人日计算。专业实习的QMS审核员应与QMS专业领域审核员或技术专家全程同组,按QMS实习审核员管理,不计入该次QMS认证审核的审核时间,但计入其周期年内的现场审核天数。专业实习的QMS审核员在积攒专业审核经历时,与QMS专业领域审核员全程同组的,其在审核中的活动和审核发现由QMS专业领域审核员负责;与技术专家全程同组的,需要在审核组内指派一名QMS审核员对其在审核中的活动和审核发现负责。

 

Q7:在OMS审核员评定专业领域时,是否可以使用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特定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经历?
A:QMS审核员专业领域的评定仅可以使用QMS认证审核的专业审核经历,不能使用IATF16949、AS9100(9110/9120)、TL9000等特定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经历。

 

Q8:不满足新版规则3.6条款要求的OMS专业领域审核员,本规则发布前5年在本认证机构参与10次及以上的专业审核经历的,如何开展见证评审?
A:见证评审是见证人在初次认证审核第二阶段审核、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中与被见证人同组,见证其对生产/服务活动中专业过程的审核能力。见证人应为经认证机构评定满足3.6条款要求的QMS专业领域审核员,在被见证人能力不足时见证人应接管审核任务。见证人的见证时间不计入审核人日,但计入见证人和被见证人周期年内的现场审核天数。

 

Q9:某OMS审核员周期年现场审核天数超出180天,对其超出天数实施审核的认证项目应如何安排再次现场审核?
A:一个周期年内现场审核天数超出180天的审核员仍作为OMS亩核组成员参与现场审核的,该次现场审核无效,认证机构应重新组建符合新版规则要求的亩核组,在该次无效现场审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再次实施现场审核。

 

Q10:针对新版规则3.10条款,统计时点下的QMS有效认证证书数量如何计算?
A:统计时点可为2026年1月1日起后的任意时点,QMS有效认证证书数量为统计时点下的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和“暂停”的证书数量

 

Q11:QMS实习审核员,能否被评定为OMS认证业务范围的技术专家?
A:QMS实习审核员不得被评定为QMS认证业务范围的技术专家。

 

Q12:认证委托人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前能否运行QMS?
A: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范围中的经营事项涉及行政许可的,QMS运行的起算日期不得早于取得行政许可的日期,

 

Q13:获证组织因自身原因被暂停、撤销、注销的认证证书是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或服务认证证书?是否包括已到期失效的认证证书?
A:获证组织因自身原因被暂停、撤销、注销QMS认证证书未满一年的,认证机构不得受理其认证申请。原QMS认证证书暂停后未办理恢复,证书在有效截止日期后失效的,在认证证书暂停满一年后可以重新提出QMS认证申请。

 

Q14:2026年1月1日起,认证费用是否必须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支付给认证机构?
A: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支付给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个体工商户作为认证委托人时可以由经营者向认证机构支付认证费用,其他类型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费用不得由个人支付。2025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的认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满足新版规则要求的,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及时签署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认证合同,明确2026年1月1日后认证费用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支付给认证机构。

 

Q15:如何理解每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A: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即本次监督审核的开始日期距上一次监督审核的结束日期不超过12个月。监督审核每个日历年需要进行1次,正常情况下,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中,至少包括两次监督审核。认证证书因不能按期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被暂停,在暂停期间认证证书状态恢复,但第二次监督审核未能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开展的,认证机构应暂停认证证书。

 

Q16:获证组织按策划间隔接受了第一次监督审核,在第二次监督审核前能否申请按再认证开展后续认证活动?
A:获证组织可根据自身需求与认证机构协商一致,提前进行再认证审核。获证组织选择提前再认证的,认证机构应确保在认证周期内的每个日历年有一次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且提前再认证审核时间距离上一次监督审核不应超过12个月,否则应暂停认证证书。

 

Q17:QMS与其他管理体系结合审核的,是否要求每个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均至少1名认证机构的专职审核员的要求?
A:对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认可机构未明确审核时间要求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QMS不能与其实施结合审核。QMS和其他管理体系结合审核时,审核组应至少有1名结合审核涉及的管理体系领域的专职审核员全程参与审核。

 

Q18:分场所现场审核时间如何计算?
A:认证机构应明确分场所的审核时间确定方法,满足新版规则5.4.2条款要求。QMS单体系审核时,分场所现场审核时间的最小值不得少于附录B所规定的审核时间x50%(分场所)x80%(现场审核)。

 

Q19:再认证现场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的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未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的,原认证证书到期自动失效,认证机构应按照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第一阶段审核是否可以非现场形式开展?
A:再认证现场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的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未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的,原认证证书到期自动失效,认证机构应按照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第一阶段审核可不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但具体适用情形应满足新版规则5.6.2.2条款规定。

 

Q20:初次认证审核的严重不符合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证,最晚应在何时重新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A:初次认证审核的严重不符合未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验证的,认证机构应在验证期限截止后30日内重新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Q21:经调查核实获证组织存在暂停情形,但调查核实后5日内该暂停情形已消除,是否仍需暂停认证证书?
A:获证组织存在暂停情形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作出暂停其认证证书的决定。若认证机构在作出暂停决定前,已确认该暂停情形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彻底消除且无再发生风险,可不予暂停;若暂停决定已作出,则须认证机构正式验证并确认暂停原因已消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第一次监督审核未能在认证证书签发后12个月内开展的,以及第二次监督审核未能在第一次监督审核按期结束后12个月开展的,认证机构应暂停认证证书。

 

Q22:认证记录是否可使用经过授权的个人名章?
A:认证记录中使用的电子签名应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应经过电子认证证明。不使用电子签名的,应为手写签名。

 

Q23: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EC9000)的认证证书编号,是否要按附录C编制?
A:认证依据包括GB/T 19001 和/或IS0 9001的认证活动应按照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执行,认证证书编号也应符合附录C要求。

 

Q24:转换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应如何确定认证证书编号中的认证周期?
A:按照5.2.3的要求实施认证转换的,新认证证书的编号可延续原认证证书的认证周期。

创建时间:2025-12-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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